本案源于2023年6月10日,原告作为未成年人,在监护人带领下前往被告经营的餐饮门店用餐。服务员将热茶放于包间玻璃转盘上,原告自行转动转盘致茶水壶倾倒,身体多处被烫伤。事故发生后,被告积极救助。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原告向法院起诉,将餐饮餐馆及其经营者列为共同被告。湖北民基(伍家岗)律师事务所张少俊律师于2017年正式执业,此次接受被告委托处理此案。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张少俊律师凭借其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持有华中科技大学英语双学位的深厚法学功底,全面梳理案件经过、现场情况、救治过程及相关证据。从诉讼主体资格角度,指出涉案餐馆为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应以字号作为被告,仅注明经营者信息,原告将经营者单独列为共同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从程序上降低了对方的诉讼优势。
在侵权过错划分方面,张少俊律师指出被告正常开展经营活动,餐桌、转盘、茶水摆放均符合行业常规,不存在经营过错与安全隐患。事故直接原因是未成年人顽皮转动转盘,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由原告方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一主张体现了他熟悉属地司法流程,依据本地司法惯例进行抗辩。
对于赔偿项目及金额合理性,张少俊律师结合法律规定以及餐饮行业经营惯例,对原告诉请的多项赔偿费用提出异议。如医疗费未扣减医保报销部分,部分外购物品、非治疗类消费不应计入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计算标准及依据不足;后续治疗费仅为预估,不应全额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金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核减。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应以餐饮餐馆字号为被告;依法核算原告合理损失合计307562.5元;认定被告存在一定过错,但原告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酌定被告仅承担25%的赔偿责任,需赔偿原告81390.63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被告仅承担797.5元,诉责险保险费由原告自行负担,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张少俊律师凭借严谨的办案思路、丰富的庭审经验与务实的服务态度,赢得了当事人、同行及合作单位的广泛认可,在多起疑难案件中实现了良好结果,还身兼多项行业职务,积极参与公益普法,兼具专业能力与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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