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领域,证据审查是关键环节,常常面临诸多困境,如言词证据矛盾、书证缺失等,这给案件的定性和辩护带来了极大挑战。而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凭借其独特的证据审查方法,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扭转乾坤。
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逾十六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这使他在证据审查方面有着独特的视角。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中,某公司以张某未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约定工程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面临着证据繁杂且部分证据指向张某有罪的困境。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这些看似边缘的证据,却成为还原事实真相的关键。他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另一起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予批捕案中,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多张银行卡用于转账、取现等。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李鉴春律师及时介入。他通过会见万X,确认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为初犯、偶犯,无前科。同时,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在提交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中,他将这些边缘证据和情节进行梳理和论证,重点强调万X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李鉴春律师在证据审查上,善于从看似无关紧要的边缘证据入手,构建或瓦解核心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法律效果。他的专业能力和独特的证据审查方法,在刑事辩护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也为众多当事人带来了公正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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