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昌律师自2015年正式执业,至今已有11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律师及税务师的复合背景,现就职于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刑事案件已逾57件,在职务犯罪、税务犯罪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余件。
在众多案件中,有一起当事人W某涉嫌受贿罪及徇私舞弊不征收税款罪的案件颇具转折性。接案前,W某被监委调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况不容乐观。张天昌律师介入后,通过阅卷发现案件存在重大争议,部分受贿款项性质存疑,且徇私舞弊不征收税款罪所认定的税款损失金额计算方式不符合税收政策及会计准则。
办案中,张天昌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提出补充证据、重新计算损失等意见,推动案件先后两次退回监委补充调查。第一次退查后,他不再纠结于小额受贿,而是聚焦于不征收税款罪的损失认定。第二次退查后,监委重新认定的损失为90余万元,张天昌律师仍认为计算方法错误;第三次补充证据后损失变为150余万元,他始终坚持计算方法错误,并提交详细法律意见,指出该罪构成要件中“损失不确定”等核心问题。
结案后,检察院采纳了张天昌律师的意见,对徇私舞弊不征收税款罪作出不起诉决定,仅以无争议的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4年。法院审理后,在检察院量刑建议基础上酌情从宽处罚,最终判处W某有期徒刑3年8个月。
还有一起当事人W某因涉嫌受贿1700余万元的案件。接案前,W某的通报中无“主动投案”字样,情况不利。张天昌律师自W某被留置后即接受家属委托,期间多次与家属分析、配合监委调查,并协商退赃事宜。办案中,张天昌律师发现监委对W某所做的第一次笔录为“询问笔录”,且签署的是《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而非针对被调查人的“讯问”或“调查谈话”。根据相关规定,为W某争取到自首情节。同时,他推动与同案犯Y某的案件合并处理,并主张W某为从犯,获检察院及法院采纳。结案后,法院判处W某有期徒刑8年,为当地同类案件最低刑期。
另外,在被告人H某的案件中,接案前,监委认为H某向商人X某的485万元借款系受贿款。办案中,张天昌律师精准抓住485万元借款无非法占有目的、无还款能力证明等关键点,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并提交详细法律意见,推动监委退查、检察院变更起诉。结案后,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H某有期徒刑二年。
张天昌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在多起案件中通过精准发现问题、合理运用法律依据和程序推进,成功改变案件走向,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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