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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律师助力获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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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25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艳翠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920191114665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203275690
代表案例:52个
律师优势: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王艳翠律师,女,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2010年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专职律师,心理咨询师。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金融业务从业经验。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严谨务实,热衷于从事法律事务。以勤勉尽责的执业准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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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沧州市新华区学生郑某因与他人打架致对方轻伤二级,涉嫌故意伤害罪。接手本案的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翠,凭借专业能力提出罪轻辩护及不起诉建议,最终检察院采纳意见,对郑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律师助力获不起诉决定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此类案件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伤害,也会给涉事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影响他们的未来发展。一旦被定罪,未成年人可能会留下犯罪记录,这将在他们的学业、就业等诸多方面设置障碍,甚至可能改变他们的人生轨迹。

2022年9月16日22时许,在沧州市新华区百合世嘉小区西门口,一场意外的冲突打破了夜晚的宁静。学生郑某骑电动自行车从小区西门欲驶出小区,与因车辆进入小区问题刚和保安发生口角的刘X碰面,二人因避让问题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打架过程中,郑某与刘X摔倒在地,郑某骑在刘X身上,最终导致郑某脸部受伤、刘X双侧肋骨骨折。经司法鉴定,郑某之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刘X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尽管郑某与刘X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但郑某还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1月3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郑某和他的家人陷入了极度的绝望之中,他们不知道这个案件会给郑某的未来带来怎样的影响。而且案件存在一些复杂因素,比如双方的冲突过程细节、责任认定等,这些都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就在郑某一家感到无助的时候,他们遇到了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的王艳翠律师。王艳翠律师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是一名有着8年执业经验的中共党员律师。她可承办全国案件,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她深耕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赔偿、债权债务纠纷等领域,尤为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同时在民间借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责任劳动争议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还曾为多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过法律援助服务。

2023年11月1日,王艳翠律师与郑某及其监护人签订法律援助手续,告知案件办理流程权利义务。凭借多年承办刑事辩护案件的经验,她深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和重要性。11月8日,王艳翠律师到新华区检察院提交委托代理手续并阅卷。通过仔细查阅卷宗,她注意到案件中的一些关键细节,比如郑某系未成年人,且本案事出有因、系偶发案件,案发后已经赔偿受害人且达成了谅解协议。11月22日,王艳翠律师与受援人郑某及其监护人核实案件情况。经过全面的分析和判断,她认为可以对郑某作罪轻辩护。

基于对案件的深入了解,王艳翠律师结合自己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提出了建议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2023年12月2日,她与承办人员沟通案件情况,并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王艳翠律师的法律意见。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郑某不起诉。

王艳翠律师始终秉持着“以勤勉尽责的执业准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这个案件中,她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郑某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让郑某能够重新回归正常的生活,也让他的家庭看到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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