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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商业险赔偿纠纷胜诉,受害者权益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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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81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满林强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97人 执业8年
律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1810072129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5887849100
代表案例:3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医院工作经历;主办人损类案件,固定的专业化方向及突出的专业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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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事人赵X在交通事故中因肇事车辆逃逸受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赔偿责任。满林强律师接手此案后,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上诉,最终二审法院改判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承担赔偿责任,为赵X争取到应有的赔偿。
肇事逃逸商业险赔偿纠纷胜诉,受害者权益获保障

肇事逃逸类交通事故,对于受害者而言,无疑是一场噩梦。不仅身体遭受巨大伤痛,在后续的赔偿问题上也往往困难重重。保险公司常常以肇事逃逸为由,试图免除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这让受害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经济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2017年7月14日晚,在昆明市XXXXX夜市门前,赵X的生活被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彻底改变。被告曾X驾驶小型轿车与道路南侧护栏、案外人张X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尾部以及路边的行人赵X身体相碰撞。事故发生后,曾X未报告公安机关及交通管理部门,弃车离开事故现场逃逸。赵X被紧急送往云南新新华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左股骨中段开放粉碎性骨折伴肌肉血管神经损伤等严重伤势。

经过漫长的治疗,2017年12月5日,云南XX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原告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评估为人民币30000元的鉴定意见。然而,原被告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诉至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中,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0111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判定被告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被告曾X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1905.92元。这一判决让赵X陷入了绝望,肇事逃逸者可能无力承担全部赔偿,自己的后续治疗和生活都将面临巨大的困境。

在这个关键时刻,满林强律师走进了赵X的生活。满林强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虽不算长,但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工伤(工亡)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尤为专精于工伤不予认定案件。同时,他还代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近百余件,处理各类疑难、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获赔率在98%以上。他是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也是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

满林强律师接手此案后,凭借多年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经验,他注意到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生效条件是关键。他仔细研究案件细节,发现保险公司仅提供了没有当事人签字的保险条款,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已经将保险条款进行过有效送达并就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生效,需要保险人对投保人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即便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仍然对该条款负有提示义务。

在上诉过程中,满林强律师据理力争。他指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三者险时,意味着保险人承诺在收取保费后愿为其投保车辆可能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投保人的负担,完全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同时,法律规定免除责任条款的说明义务在于保险人,举证责任也在于保险人,本案中保险人未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交通肇事逃逸免赔条款属无效条款。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满林强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主张的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应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赵X损失人民币131905.92元。

满林强律师始终秉持着“法律是工具,利益最大化是目的”的执业理念,在本案中为当事人赵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用专业和责任诠释了一名律师的担当,也让更多人看到了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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