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原告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伤残结论,成为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的关键争议点。原告A受雇于被告B,在被告C的房屋内进行拆除作业时受伤,造成多发性骨折。原告起诉要求B赔偿各项损失,并要求房主C及装修负责人承担选任过错责任。C辩称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原告自身违规操作,应承担主要责任。
于彩霞律师介入此案后,开展了一系列严谨且细致的工作。首先,进行了全面的证据梳理。她仔细审查了事故现场的相关证据,包括作业工具、现场照片等,以确定原告的工作内容和操作方式。同时,收集了原告此前的工作记录和培训资料,以证明原告是否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通过这些证据,于彩霞律师发现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从铲墙改为砸墙,且自身操作不当,这为后续的抗辩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庭审策略方面,于彩霞律师制定了多方面的应对方案。针对原告依据非工伤标准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伤残结论,她申请法院重新鉴定。为了确保重新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于彩霞律师积极与鉴定机构沟通,提供了详细的案件资料和相关证据。最终,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认定不构成伤残,成功为C避免了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约17.8万元的损失。
此外,于彩霞律师明确指出C与施工方B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非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了证明这一点,她详细查阅了相关的合同文件和交易记录,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持。法院采纳了该意见,仅判令C承担按份的10%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定原告与B之间形成劳务关系,B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45%责任;原告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45%责任;C将拆除工作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存在选任过错,承担10%责任。C此前已垫付原告20,400元,庭审中C表示即便法院认定有责,该垫付款超出赔偿部分也不要求返还;原告亦书面承诺不再就后续费用向C主张。法院判决B赔偿原告63,620.42元,C已垫付的20,400元归原告所有,无需另行支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在另一起同类纠纷中,法院对房主选任过错责任的认定比例较高。而在于彩霞律师办理的此案中,通过精准抗辩,成功将房主C的责任比例控制在10%的低位。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于彩霞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具有清晰的逻辑和明确的判断习惯。她注重从事实和法律双重角度切入,精准把控案件风险点。在面对复杂的证据和法律关系时,能够通过深入分析和有效沟通,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从而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她善于利用法律规则,积极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为当事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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