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5年由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为某装饰工程经营部,经营者是贡XX,委托张琪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为某装饰工程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薛XX。某装饰工程公司将三个火锅店装修工程转包给原告,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204000元。原告依约完工并交付使用,但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93500元未付。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款项及利息,薛XX承担连带责任。
在办案过程中,张琪律师的专业优势得以充分体现。2025年3月法院立案受理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张琪到庭,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张琪在庭审中举证了施工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公司登记信息等证据,以此证实工程承包、完工交付以及欠款的事实。法院结合这些证据查明了案件事实,依法进行了缺席判决。张琪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准确把握案件关键,通过合理组织证据,为原告争取权益。他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累计办理案件达1000多件,对于各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有着深入的理解和实践经验,这使得他能够在中迅速找到有力的证据支撑原告的诉求。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某装饰工程公司需在十日内给付原告装修款93500元及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按起诉日起LPR计算至付清日);薛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089元由两被告负担。判决理由是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施工义务并交付使用,有权主张工程款;公司系薛XX独资设立,其未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原告来说,这一判决实现了其最初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的诉求,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张琪律师通过专业的代理,为原告解决了实际问题,也再次展现了其在民事案件代理方面的能力。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