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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巧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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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29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居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24人 执业17年
律所: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820091034514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401820122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张居宽律师,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主任,团队负责人,男,汉族,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省律协海商委员会委员,市律协金融委委员,淮阴区法学会理事,荣获省、市、区多种荣誉。 张居宽律师团队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刑事辩护与非诉讼业务。秉承“不战而屈人之兵、先胜后战、一战而定”的办案理念,近年来,该团队辩护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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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围绕张居宽律师代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展开。介绍了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认定等普法知识,展现了张居宽律师深厚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办案能力,最终助力被告赢得诉讼。
专业律师巧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迷局

法律视角下的建设工程合同陷阱

在建筑行业蓬勃发展的当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屡见不鲜。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建设工程合同领域的基石,它规定合同仅对缔约方具有约束力,一方只能向另一方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转包、分包等现象使得合同关系变得复杂,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况时有发生。

实际施工人是建设工程领域特有的概念,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等。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是一个关键问题,也是争议焦点所在。许多人错误地认为只要参与了工程施工,就可以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并主张工程款,这是一个常见的误区。例如,一些施工班组仅提供劳务,并不具备实际施工人的条件。此外,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合同往往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但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仍需遵循一定的规则,否则容易引发纠纷

精准抗辩化解建设工程合同危机

张居宽律师,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拥有南京大学本科学历。自200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上千件,在企业合规、建筑工程公司法民间借贷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他还是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淮安市金融委员会委员,具备企业合规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等专业资质,多次荣获县区司法局嘉奖。

在江苏省淮安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赵X、刘X,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返还管理费。被告委托张居宽律师代理此案。

张居宽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迅速抓住案件的关键要点。他明确提出被告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等核心抗辩意见。在办案过程中,张律师积极收集相关证据,详细梳理工程转包链条、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工程款支付核对等关键事实。

庭审中,张律师围绕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认定等关键法律问题展开激烈辩论。他指出,虽然原告参与了工程施工,但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其并不符合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条件。同时,对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管理费,张律师结合相关证据进行了有力反驳。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居宽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与第三人赵X签订的合作协议因违法转包无效,且赵X已超付工程进度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尚不具备返还条件,管理费是否应退还缺乏充分依据,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的胜诉,充分体现了张居宽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卓越的办案水平。他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抗辩策略,为被告避免了经济损失,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频发的今天,张居宽律师的专业服务为企业和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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