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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出资购房分手后起纠纷,专业律师助力获71%房产份额彰显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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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52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同红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0人 执业25年
律所: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110391715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801026893
代表案例:7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婚姻遗产专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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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恋爱出资购房产权争议案,一审败诉。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执业,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婚姻继承类800余件。他系统整理出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庭审围绕法律规定主张按份共有。最终二审改判,委托人获71%房产份额。
恋爱出资购房分手后起纠纷,专业律师助力获71%房产份额彰显价值

在北京市,20XX年,李XX与刘XX通过网络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为筹备结婚,二人决定共同购置婚房。李XX出售名下一处房产,用所得款项支付新购房屋的首付款。因刘XX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双方协商以刘XX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贷款。房屋总价474万余元,首付款174万余元,其中155万元由李XX以公司支票形式支付,剩余300万元以刘XX名义办理组合贷款。购房后,李XX持续通过转账方式偿还贷款,还支付了部分税费公共维修基金。二人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内,直至关系破裂。

2012年,刘XX明确表示不再与李XX结婚,并自行控制了房屋及还贷账户。李XX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刘XX返还价值10万元的婚戒。然而,一审法院认为李XX未能证明双方存在婚约关系,也未能证明其出资系以结婚为条件的彩礼,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李X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和江律师代理本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101200110391715,服务地区为北京市,现任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

二审阶段,李同红律师展现出了专业、高效的服务态度。他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梳理与精准把握。首先,针对涉案房屋是否为婚约彩礼这一一审核心争议点,他指出一审法院将案件焦点错误限定于婚约关系与彩礼的认定,忽视了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李律师强调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决定购房,共同支付首付款、共同偿还贷款、共同居住使用,具有明确的共同购房意愿与共同出资行为,符合共有关系的构成要件

为了证明李XX的出资情况,李同红律师系统整理了李XX的出资证据,包括首付款支付凭证、银行贷款还款记录、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他指出李XX不仅支付了大部分首付款,且在贷款期间持续通过个人账户向刘XX转账用于还贷。同时,他还指出刘XX主张李XX出资系赠与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

在庭审中,李同红律师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关于共有的规定,主张双方对涉案房屋构成按份共有,应按照实际出资比例确定份额。他还特别强调,刘XX在诉讼期间单方提前还贷的行为,不影响双方在起诉前已形成的共有关系及出资比例。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李XX的主要诉求。法院认为,李XX与刘XX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共同向银行借款并共同还贷,双方对涉案房屋具有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构成共有关系。因双方未约定共有方式,依法视为按份共有,按实际出资比例确定份额。经核算,李XX支付首付款155万元,通过还贷出资32.7万余元,合计实际出资339万余元;刘XX支付首付款19.3万余元,还贷出资20.6万余元,合计实际出资135万余元。据此,法院判决李XX享有涉案房屋71%的份额,刘XX享有29%的份额。关于婚戒返还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本案终审改判,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财产损失,也充分体现了李同红律师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他以诉讼案件实务为王为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了积极、具有建设性及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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