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于XXXX年XX月X日入职被告洛阳某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江宁区某工地污水处理项目做电焊工,约定工资380元/天。但双方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给周XX缴纳社保。XXXX年XX月XX日,周XX工作时受伤,公司只付了部分医疗费,也没为他申报工伤。周XX无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公司在XXXX年XX月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而被告辩称周XX是临时雇佣的临时工,双方不存在从属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周XX面临着巨大的困境,如果不能确认劳动关系,他的工伤认定和后续赔偿就都没了希望。
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意识到本案的核心障碍是被告拒不承认劳动关系,想用“临时雇佣”来逃避工伤赔偿责任。要是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工伤认定和后续赔偿根本无从谈起。
陈步青律师制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链锁定劳动关系”的诉讼策略。他先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证据,有能证明工作内容的证人证言,显示被告支付工资7784元的银行流水,工作期间的沟通记录,事故发生后的送医记录,还有被告支付医疗费的凭证等。这些证据很零散,但陈步青律师把它们巧妙地串联起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工资由被告发放、工作内容是被告的业务范围、劳动成果由被告享有,这些都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在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坚称周XX只是“临时雇佣”,还以“不必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否认劳动关系。陈步青律师针锋相对,指出即便是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的用工形式,也不妨碍劳动关系的成立。他引用《劳动合同X》第七条的规定,强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时间长短、是否签订合同都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陈步青律师执业四年来,参与办理了大量江苏、安徽、浙江、上海地区的工伤案件,帮助数百名职工成功获得工伤赔偿,熟悉相关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他还办理过多例职业病诊断、工亡案件,有丰富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经验,曾帮助多名劳动者成功通过行政诉讼让工伤行政部门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最终改认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后,被安排在被告承接的项目工作,工作内容是被告的业务范围,劳动成果由被告享受、劳动报酬由被告发放,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被告辩称原告系临时雇佣,但即便是以完成特定事项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不妨碍劳动关系的成立。最终判决确认原告周XX与被告洛阳某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XXXX年XX月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还予以免收。
原本周XX面临着劳动关系无法确认,工伤赔偿无望的糟糕处境,而在陈步青律师的努力下,成功确认了劳动关系,为后续的工伤认定和赔偿打下了坚实基础。这个案子能成功确认劳动关系,关键在于陈步青律师巧妙地将零散的证据串联成完整的证据链,并运用准确的法律依据进行有力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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