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陕西西安,发生了一起颇具影响力的土地行政处罚纠纷案件。原告孙X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租赁的西安市XX办某村集体土地上建设钢构大棚及辅助设施,占地3.96亩。被告XX市XX资源局认定其行为构成土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孙X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涉案土地上的钢构大棚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其处以76560元罚款。孙X不服该处罚决定的第一项内容,认为所建钢构大棚用于农作物种植,未改变土地用途,遂诉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内容。
面对这起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XX市XX资源局委托了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的李超律师。李超律师是该律所的创始合伙人、副主任、政府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同时担任陕西省法学会能源法学研究会理事等多个重要职务。自2016年11月开始执业至今,他深耕行政法领域,累计承办案件1000+,在行政处罚纠纷等方面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
在接受委托后,李超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多次仔细阅卷,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进行了深入研究。为了确保在法庭上能够有力地支持被告的主张,他协助被告收集并整理了执法证据、立案审批材料、处罚告知文书、处罚决定书等多组关键证据。在准备过程中,李超律师还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详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执法过程,确保每一份证据都真实、有效且符合法律程序。
庭审中,原告提交土地转租协议书,主张合法用地。李超律师代表被告进行了有力的质证和辩论。他指出,被告作为XX以上XXX土地行政XXXX,依法享有对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原告未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钢构大棚及辅助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且涉案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原告占用基本农田建设钢构大棚用于苗木花卉种植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等法定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超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原告孙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被告XX市XX资源局对李超律师的专业服务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他靠谱、专业,责任心重。李超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认真负责的服务态度,为客户成功维护了合法权益,再次彰显了他在行政法领域的卓越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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