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XX县,20XX年发生了一起备受关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被告单位是江苏A公司,被告人LX为该公司实际经营人。公诉机关指控,自20XX年起,LX因公司经营缺资,以月息X分至X分为诱饵,向亲戚、朋友、公司员工等58人吸收资金合计4700余万元,截止20XX年X月X日已付本息4300余万元。案件于20XX年X月X日立案,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江苏晓义律师事务所的沈玉玮律师担任被告人LX的辩护人。沈玉玮律师2014年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3209201410735735,服务于江苏盐城及周边地区,是江苏晓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也是盐城市青年联合委员会委员。他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其中刑事类案件占比约35%,先后办理各类刑事案200余件。他还曾获得2018-2020年律伴中国好律师全国最佳口碑奖。
在接手案件后,沈玉玮律师基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紧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提出了精准且专业的无罪辩护意见。他多次仔细阅卷,深入研究案件细节。首先,他否定借款对象的不特定性,指出本案中所有借款对象均为LX的亲戚、朋友及公司员工,属于特定关系人范畴,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针对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核心构成要件。其次,他否定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要件,指出即便存在口口相传的信息传播,其对象也仅为集资行为人和相关人员、相关人员及其亲友,信息传播范围始终处于可控状态,未突破特定圈层,并未形成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效果。同时,他从刑法犯罪构成要件出发,严格区分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结合案件中借款对象的特定性、传播范围的可控性等关键事实,主张LX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被告人进行了严谨的无罪辩护。
在庭审过程中,沈玉玮律师充分举证、质证,围绕辩护观点与公诉机关展开激烈辩论,将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深度结合。虽然其辩护意见未被法院完全采纳,但为后续法院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奠定了重要基础。
最终,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江苏A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被告人L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责令被告单位及LX继续退赔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款项,扣押在案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法院虽未采纳沈玉玮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但认可案件中存在的诸多从轻情节,结合LX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吸收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而非个人挥霍等情节,对其作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轻刑判决,实现了被告人的罪刑相适应。沈玉玮律师的专业辩护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核心价值,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的司法裁判结果,是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值得信赖的专业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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