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复盘一个翁鹏威律师经手的案子。2021年6月,原告购置了一辆长安CS85汽车,并且完成了产权登记。之后呢,原告的配偶把这辆车停放在了一家二手车公司那里。可没想到,这家二手车公司在没有经过原告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就擅自把车以106500元的价格卖给了案外购车人,还和对方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案外购车人只给二手车公司法定代表人付了91000元的首付款,剩下15500元没给。而二手车公司呢,从头到尾都没给原告一分钱车款。
原告一开始起诉要求返还车辆,可法院审理后认定案外购车人构成善意取得,就驳回了原告返还原物的诉求。这时候原告的处境可太糟糕了,车没了,钱也没拿到,心里肯定特别着急。
后来,原告委托翁鹏威律师和南芳XX律师提起合同纠纷诉讼,想追回购车款。翁鹏威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就开始梳理全案证据和关联案件的裁判文书。明确了两个核心争议焦点:一个是原告和二手车公司之间到底有没有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另一个是案外购车人有没有义务向原告支付剩下的车款。
翁鹏威律师围绕这两个焦点展开了举证和法律论证。向法院提交了原告车辆的购置凭证、产权登记信息、关联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二手车买卖合同、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案涉车辆是原告合法所有的,而且二手车公司擅自卖车后没给原告一分钱车款。同时,结合关联案件里的司法鉴定结论,也就是案涉二手车买卖合同中原告的签名和指印都不是本人的,进一步证明了二手车公司的无权处分行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二手车公司和案外购车人经法院合法传唤,却没有正当理由就不来参加诉讼。翁鹏威律师在法庭上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清晰地阐述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法律依据。翁鹏威律师强调原告和二手车公司已经形成了车辆收购的合意,买卖合同关系是依法成立的,二手车公司没支付车款已经构成违约,应该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而案外购车人不是原告和二手车公司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原告向他主张付款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这部分诉请是原告为了全面维护自己的权益提出来的合理主张,由法院依法裁判。
最后,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完全采纳了翁鹏威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认定原告和二手车公司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二手车公司没支付106500元车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该二手车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购车款106500元以及利息损失,利息是以1065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实际偿还之日止。因为案外购车人不是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他支付15500元车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二手车公司全额承担。
原告一开始车没了,钱也没拿到,特别着急。现在法院判决二手车公司支付车款和利息,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了全部支持,合法财产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翁鹏威律师围绕争议焦点收集了充分的证据,并且清晰地阐述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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