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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原告争取近3.34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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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62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冯从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16人 执业12年
律所: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920141085604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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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年9月30日,黄XX驾驶摩托车与吴XX驾驶车辆刮碰致伤。黄XX委托福建宁德冯从福律师等维权,诉请被告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定各项赔偿,判决中国XX公司赔偿黄XX33398.83元,驳回其他诉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原告争取近3.34万元赔偿

2013年9月30日14时30分,原告黄XX驾驶闽J×××××号二轮摩托车沿国道104线行驶至金涵苗圃路段时,与被告吴XX驾驶的闽J×××××/闽J×××××挂号车发生刮碰,造成黄XX受伤、衣裤破损、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XX受伤后先后在宁德人民医院、宁德市医院治疗,共住院107天。福建宁德冯从福律师于2014年开始在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执业,本案中作为黄XX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及金额存在争议。冯从福律师凭借厦门大学法学院的专业知识,在质证环节,对原告提供的各项证据进行了有力的梳理和说明。比如在医疗费方面,依据原告提供的四张医疗费发票,清晰地证明了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损失。对于误工费,虽然原告未举证证明计算标准,但冯从福律师参照2013年度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原告争取合理的误工赔偿。

面对被告XX公司提出的原告存在严重挂床情形,实际住院天数为42天等观点,冯从福律师结合原告的出院记录等证据,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反驳。在护理费的计算上,参照福建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出院记录记载的住院天数为依据,同时考虑被告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合理确定了护理期限和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对各项赔偿进行了认定。最终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3398.83元。冯从福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他还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在业界和客户中赢得了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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