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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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是江苏人,2020年4月27日,经人介绍到泗县某工地做内墙粉刷工作。这个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之后分别分包给了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XX和刘X协商,日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1点多,张XX在干活时从脚手架跌落受伤,被送到泗县人民医院,诊断为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刘X垫付了医疗费。
张XX受伤后向公司汇报,公司表示愿意赔偿,让他回家休息。但之后再协商赔偿,几个被告却互相推诿。于是,张XX将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刘X告上法庭,要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四被告对他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一:刘X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刘X只是负责带班,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需要多少人务工都由别人决定,他也是跟着别人干活,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张XX主张刘X应承担责任;刘X则辩称双方没有劳务关系,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最终认定,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采信了刘X的理由。
争议焦点二:中国XX集团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中国XX集团将工程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XX和宿州市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案外人高X未安排刘X负责宿州市某公司转包的一、二标段工作,仅安排刘X负责三标段(1-6号楼)做内粉工程,张XX系刘X班组成员。张XX要求这两个公司承担责任;两公司未明确承担责任。法院最终认定,中国XX集团不存在违法分包,宿州市某公司未安排刘X相关工作,所以这两个公司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争议焦点三: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施工,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作业,张XX在施工中受伤。张XX要求其承担责任;新余XX辩解张XX受伤地点并非在其分包的三标段,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最终认定,作业出界与否与承担主体责任无关,新余XX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应当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争议焦点四:四被告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查明,张XX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张XX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被告未明确表态。法院最终认定,劳动者不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以受理,所以张XX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蔡XX是宿州XX有限公司员工,2018年3月入职做技术员,没签劳动合同。2020年8月,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直到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公司欠蔡XX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工资77687元,并承诺了付款计划。之后公司支付了15000元,还欠62687元未付。蔡XX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款62687元,并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公司是否应支付拖欠工资?
法院查明,公司出具了拖欠工资明细,且未按规定履行给付工资义务。蔡XX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公司未按约定付款。法院最终认定,宿州XX公司应遵守法律规定履行给付工资义务,还款计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无效,所以支持蔡XX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款62687元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法律建议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劳动者在工作时,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遇到工伤,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保留好相关证据。用人单位要依法支付工资,遵守劳动法律法规,避免违法分包等情况,否则可能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结尾
这两个劳动纠纷案例,一个明确了用工主体责任,一个成功追讨了拖欠工资。刘欢律师在这两个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5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面对复杂的劳动纠纷时,能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