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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从“执行不能”到“全额回款”的逆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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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57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彦栋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910086584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8829062378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涉外代理经验,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本人具备多年大型企业法律服务从业经历,深耕实务领域且组建成熟办案团队,拥有扎实法学高学历背景,精通外语,承办过多起重大疑难案件,积累海量实战专业经验;长期担任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具备涉外法律代理实操履历,能够统筹处理境内外各类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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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的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存在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王彦栋律师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追加原始股东及会计师事务所为被执行人,最终迫使被执行人及股东主动和解,全额支付工程款。王彦栋律师执业以来承办数百起民商事案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本文结合该案例为读者解析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要点及应对策略。
执行异议之诉:从“执行不能”到“全额回款”的逆袭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常见难题,许多当事人面临胜诉判决无法落地变现的困境。就像上述案例中的建设工程公司,在与实业公司的纠纷进入执行阶段后,遭遇了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根据王彦栋律师在复杂民商事案件及执行领域的办案经验,这种情况下不能坐以待毙,需要积极采取措施挖掘被执行人的潜在责任主体

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若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在这个案例中,王彦栋律师正是依据这些法律规定,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存在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从而为追加责任主体提供了法律依据。

常见的错误做法是当事人在遇到执行困难时,只是消极等待或者简单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没有深入挖掘被执行人背后可能存在的责任主体。这样往往会导致执行陷入僵局,无法实现债权。当遇到执行难题时,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律师可以通过调查令等合法手段,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银行流水等信息,寻找可能存在的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同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追加相关责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采取以诉促执的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给被执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施加压力,促使其主动和解,实现债权。

总之,在执行案件中,当事人要积极主动,借助专业律师的力量,深入挖掘法律规定和证据线索,通过合理的诉讼策略,将“执行不能”转化为“全额回款”,实现胜诉判决的落地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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