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XX厂在与福州XX公司的买卖合同中陷入困境。XX厂依约供货,然而XX公司却以未收到部分货物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并提起反诉要求返还预付款。这使得XX厂面临货款无法收回的局面,企业的资金流转和正常运营受到严重影响。
在这关键时刻,XX厂委托了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的苏湖城律师。苏湖城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近20载,专注于刑事辩护及民商事诉讼领域,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2019年经福建省律师协会考核评定为福建省首批专业刑事律师,并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律师”之“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他现任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福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重要职务。
接手案件后,苏湖城律师深知证据收集的重要性。他仔细梳理了XX厂提供的送货单、增值税发票、招商银行收款回单等资料。对于有争议的规格为60200025mm的枫桦板木材,他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在二审期间,他积极寻找新的证据,指导XX厂提交入库单和证人陈XX的证言。虽然入库单因不属于新证据未被采信,但证人陈XX的证言却发挥了关键作用。陈XX时任XX公司厂长职务,能够掌握公司对木材和板材的进货和使用情况,其证言与一审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互相印证,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在庭审策略方面,苏湖城律师针对XX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进行了有力反驳。XX公司称双方交易方式是先预付款、后交货、再开发票,但却无法举证证明,且其付款和开票时间存在矛盾。苏湖城律师抓住这一漏洞,指出XX公司将XX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认证抵扣,又在之后继续付款的行为与所主张的交易方式相悖,有悖常理。同时,他强调XX厂对于诉讼主张已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而XX公司应就其抗辩及反诉主张进行举证,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根据现有证据,确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驳回了XX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这一结果为XX厂成功追回了货款,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苏湖城律师始终秉持“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用专业和责任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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