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慈溪的施贝贝律师,是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骨干成员,擅长处理合同、婚姻、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等案件。在执业的第八年,施贝贝律师遇到了这起大额借款无转账记录的案件。
原告赵XX称被告孙XX向其借款共计40万元,赵XX只有孙XX亲笔出具的两份借条,没有转账记录。孙XX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也未作答辩。本案潜在的争议是,在只有借条没有交付凭证的情况下,大额现金借贷关系能否成立。
施贝贝律师在处理此案时,办案风格细致严谨。在梳理证据链时,她强化了借条的证明力。借条是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的直接证据,本案中的借条内容清晰、形式完整,且由被告亲笔签名,本身就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同时,施贝贝律师还提供了补强证据,她提供了原告名下某公司工商信息,以此侧面证明原告具有一定的现金出借能力,对“现金交付”的合理性进行了补强。另外,由于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施贝贝律师代理原告清晰陈述事实,提交证据,使得法院能够依据原告的主张及证据作出缺席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施贝贝律师长期认为,在仅有借条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对“款项交付”事实的证明是关键。对于这类案件,原告方应尽可能搜集提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未实际交付”的抗辩。
长期处理债权债务类纠纷的观察是,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借款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留下交付凭证,若只能现金交付,也应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保留相关的提款记录等,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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