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扬州市XX和被告苏XX、郭XX因为设备租赁产生了矛盾。被告苏XX、郭XX承建扬州市港口XX工程,20XX年X月XX日和原告签了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钢管、扣件等租赁物,被告支付相关费用。扬州XX公司第一项目部在合同担保人一栏盖章,其代理人宗XX也签字,承诺对租赁费承担担保责任。
截至20XX年X月X日,租金及其他费用一共310232元,被告苏XX、郭XX给了一部分后,还欠90232元。原告多次催要,可被告苏XX和郭XX都说没收到发包方工程款,所以没办法给原告租金。而被告XXXX公司更是直接否认提供了担保,还说原告的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要求驳回原告诉求。
原告这边可着急坏了,辛苦提供了租赁物,钱却收不回来。他们不知道这官司能不能赢,也不清楚能不能拿到欠款。
黄蓉律师介入后,开始了大量的工作。她仔细研究了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书、《脚手架工程承包合同》、租金结算汇总表、收据存根等证据。在研究过程中,黄蓉律师发现了关键问题。对于被告XXXX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黄蓉律师注意到被告郭XX最后一次给付原告租金是20XX年X月X日,而原告在20XX年X月X日就诉至法院,并没有超出诉讼时效。
对于被告XXXX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黄蓉律师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扬州XX公司第一项目部是临时性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X》第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X〉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所以被告XXXX公司不应对本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在法庭上,黄蓉律师清晰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蓉律师关于诉讼时效和担保责任的意见。法院判决被告苏XX、郭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市XX支付钢模租金90232元,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XX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对比原告最初的处境,原本担心拿不到欠款,经过黄蓉律师的努力,最终确定能拿到90232元租金。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黄蓉律师对证据的仔细审查和对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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