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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成功破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当事人追回巨额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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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63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泽明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7年 职务:合伙人
律所: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420191014747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365448012
代表案例:1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王泽明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作为一名优秀的律师,能熟练适用现行重要法律法规,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社会工作经验。 合同领域有专业研究。均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权益。在多年的法律人生涯中,为当事人办实事,受到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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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围绕王泽明律师办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展开普法。介绍了实际施工人权利、合同相对性突破等法律知识,简述王律师专业背景及办案过程,其精准运用法律、梳理证据,助当事人追回两百多万工程款。
专业律师成功破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当事人追回巨额欠款

普法知识

在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的法律问题。其中,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点。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了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权利。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但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实际施工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法律作出了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实际施工人要想成功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要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这可能需要提供施工记录、材料采购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其次,要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这就需要对工程的结算情况、付款情况等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梳理。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还可能存在各方对已付款项、未付款项及付款责任主体存在争议的情况。这就需要对相关的证据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分析,构建完整的债权证明体系。常见的证据包括合同、结算单、付款凭证、庭审陈述等。

律师与案例

王泽明律师,毕业于九江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是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其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已成功代理相关案件100余件。他还担任九江市中治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九江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务,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公共法律服务。

接下来为大家介绍王泽明律师办理的一起具有代表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中,王泽明律师团队代理原告龚X(实际施工人之一),就其参与的九江某大型商业广场八个绿化景观工程项目,向项目的发包人、总包方及分包方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

龚X与案外人付X、被告陈某以合伙形式,共同实际施工完成了九江某广场系列绿化工程。此前,经已生效判决确认,龚X在合伙体中占有29%的份额,并明确其有权按照该比例就工程应收未收款另行向发包方主张权利。该工程涉及八个子项目,发包链条复杂,项目业主为九江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部分项目由A公司直接发包给深圳市XX公司(下称“B公司”),部分项目则由总包方中国建筑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XX公司(下称“C公司”)分包给B公司,最终均由龚X等三人合伙实际施工。各被告之间对已付款项、未付款项及付款责任主体存在巨大争议。

王律师代表龚X,依据生效判决确认的29%份额,分别向A公司、B公司、C公司主张支付其欠付的相应比例工程款,总额高达两百余万元。在办案策略上,王律师精准定位龚X“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依据上述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A公司及总包方C公司主张权利。同时,针对各被告相互推诿、账目不清的情况,王律师系统梳理了此前系列案件(包括合伙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形成的证据,特别是各方曾确认或自认的结算数据、付款凭证及庭审陈述,构建了完整的债权证明体系。

庭审中,各被告均提出抗辩。A公司辩称诉讼时效已过且其非适格主体;C公司辩称其非合同主体不应担责;B公司则以另案调解书已结清款项、资料保管费支付条件未成就等理由抗辩。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王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明确龚X作为实际施工人之一,有权在其份额内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各被告关于“不适格”的抗辩不成立。逐项核清欠付款数额,针对A公司,通过对账,确认其直接发包的四个项目欠付工程款为4,044,491.71元,龚X应得29%即1,172,902.6元;针对C公司,通过分析付款流水与结算差额,认定其对负责支付的三个项目尚欠工程款1,410,498元,龚X应得29%即409,044.42元,对于其主张已通过“以房抵款”支付的部分,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与本案工程的关联性,法院未予采信;针对B公司,对于已由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法院指出应通过执行程序解决,对于调解书之外的另笔款项,经庭审对账核算,确认B公司尚欠398,931.68元,龚X应得29%即115,690.18元,对于资料保管费,因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本案未作处理。

最终,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全面支持了王律师一方的核心诉求。判决A公司向龚X支付工程款1,172,902.6元;判决B公司向龚X支付工程款115,690.18元;判决C公司向龚X支付工程款409,044.42元;案件受理费主要由三被告承担。

在这起案件中,王泽明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运用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的司法解释,成功穿透多层发包关系,帮助当事人直接向源头追索欠款。在面对被告之间账目混乱、互相推责的局面时,他凭借对系列关联案件证据材料的娴熟运用和严谨细致的财务分析,在庭审中逐一厘清各被告的欠付责任与具体金额,最终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院判决的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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