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铖律师自2021年开启执业生涯以来,始终坚守“守护公平正义”的办案理念,在法律的道路上稳步前行。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处理了多起疑难案件,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在“精析司法解释溯及力,智护矿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中,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期间按照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的安排,将炸药和雷管存放在井下,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对井内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和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受理该案后,深入了解案情。他发现毕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再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至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应当对毕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外,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最终,毕某无犯罪事实,被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起“证据之辩,存疑不诉”的案件中,被不起诉人孙某、毛某等4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移送起诉。案件中,他们以收取提成等费用为由,帮助被害人张某某贷款4.3万元后,除支付8000元外,使用威胁、恐吓方式强拿硬要3.5万元。王铖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过程中,经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最终决定对孙某、毛某等4人不起诉。王铖律师1972年12月5日出生,1980年入学,历经职场历练后,于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9年通过法考,2021年成为执业律师。他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他深耕于刑事、婚姻家庭案件领域,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2022-2025年期间,他成功承办多起刑事案件、遗产继承案件、民事案件等,多次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还妥善处置疑难交通事故案件,凭借出色的表现赢得当事人高度认可并多次获赠锦旗。2024年他成为党员积极分子,2025年光荣成为预备党员,以更高标准践行着执业律师的责任与使命。王铖律师以稳定、可靠、持续、合规的执业态度,在法律领域不断深耕,为当事人提供着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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