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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攻防:原告索赔与被告抗辩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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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28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汪能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67人 执业7年
律所: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1201910083934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077993139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注围标串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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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律师汪能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代理被告。原告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为由索赔巨额款项,并提交了合同、工程进度报告等证据。被告初始面临已支付部分款项但证据不足的不利情况。汪能文律师通过收集付款凭证、证明工程质量问题等打破原告证据链条,法院最终部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其防御策略集中在核实付款情况、质疑工程质量、审查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攻防:原告索赔与被告抗辩之争

汪能文,江西南昌执业律师,就职于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多年,擅长刑事辩护和政府公共法律服务。在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主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要求被告支付巨额款项。原告提交了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报告等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被告应承担付款责任。被告则面临着已支付部分款项但付款凭证不全的困境,存在证据缺口。

汪能文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针对原告提出的工程款未支付主张,律师收集了被告的付款凭证,证明被告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同时,对工程质量提出质疑,指出原告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以此来减少被告的付款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律师对原告引用的法律条文进行了分析,指出其适用不当之处。

庭审中,双方就某笔款项的性质展开了激烈交锋。原告认为该笔款项是工程进度款,被告未支付构成违约。原告出示了工程进度报告作为证据。汪能文律师则指出,该笔款项并非工程进度款,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预付款项,并且提供了双方的沟通记录作为反证。律师还强调,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被告有权暂停支付款项。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部分采纳了汪能文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被告确实支付了部分款项,但工程质量问题也确实存在,综合考虑后,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一定金额的工程款。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核实已付款项情况,提供付款凭证以证明支付事实;质疑工程质量,指出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以此减少付款责任;审查合同条款和法律适用,找出原告法律依据的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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