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市人社局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体育比赛、文艺表演受到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夏XX因单位总公司组织体育比赛,受单位指派进行网球训练,经单位同意前往训练场地,应视为受单位指派参加文体活动,其训练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认定工伤条件。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被告于二个月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这份文书背后,是沈怡君律师一系列专业且细致的工作。接案之初,沈怡君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初步判断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存在问题。她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夏XX受单位指派参加体育训练,在训练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应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在证据收集方面,沈怡君面临诸多难点。她需要收集能够证明夏XX是受单位指派参加训练的证据,以及训练与工作之间关联性的证据。为此,她多次前往夏XX所在单位,与同事、领导沟通,获取了单位组织比赛的通知、夏XX被指派参加比赛的相关文件等关键证据。同时,她还收集了夏XX在训练场地的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是在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前往训练的。这些证据的收集,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庭审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夏XX参加训练是否属于工作范畴,以及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依据是否充分。对方认为,夏XX参加训练并非直接的工作内容,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沈怡君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地方实施办法,指出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受指派参加体育比赛属于工作的延伸,应认定为工伤。她在法庭上详细阐述了法律依据,并结合收集到的证据,有力地反驳了对方的观点。
在这个案件中,沈怡君在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的阐述环节上扭转了局面。她通过扎实的证据和准确的法律解读,让法院认可了夏XX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最终成功撤销了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为夏某某的家属争取到了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律机会。沈怡君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展现了出色的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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