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张X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就面临着这样的艰难处境。
原告与第三人曾有加盟协议纠纷,经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第三人应支付原告346024.22元。然而,强制执行过程却极为不顺,仅回款687.59元,法院裁定终本。此时,两被告作为第三人股东,认缴出资500万元,出资期限至2040年,原告寄希望于让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陈明祥接受了原告的委托。陈明祥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经验丰富,尤其专精于复杂经济犯罪辩护、税务合规与争议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细分类型。他持有三级律师证书、税务师证书、经济师证书(财政税收方向),能从多维度为客户提供精准解决方案。
接受委托后,陈明祥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仔细梳理仲裁裁决、执行终本裁定、工商档案等关键证据,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应加速到期为核心思路,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庭审中,陈明祥律师充分举证质证,清晰阐述法律依据。尽管二被告及第三人未到庭应诉,但陈明祥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充分的准备,有力地维护了原告的权益。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被告泉州某合伙企业在未出资495万元范围内、被告张X在未出资5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也由二被告分担。
原告对陈明祥律师的表现赞不绝口:陈律师专业能力强,帮我挽回大损失。陈明祥律师凭借其深厚的实务积淀、多维度的专业资质以及严谨负责的态度,成功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展现了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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