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这座繁华都市里,一场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悄然上演。2008年,居住在北京市XX区的许女士(化名,1954年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与某XX公司签订了《房屋拆除及回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许女士将自己建筑面积82.2平方米的4间私房交由该公司拆除,协议约定项目建成后,开发商要向许女士交付一层位置较好、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作为补偿,同时在回迁安置房屋交付前,公司需免费提供一间不低于40平方米、临王府井大街的临时商业房,若一方迟延履约,需向守约方每日支付1000元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许女士依约交付了房屋,公司也提供了临时商业用房。然而,2017年,该临时商业用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并拆除,此后公司既未再提供符合条件的临时商业用房,也未给出有效解决方案。许女士陷入了困境,她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于是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及高律师代理此案。
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执业证号为11101200110391715。他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也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擅长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在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这类案件上也有着丰富的经验。
接受委托后,李同红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他明确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公司是否违约以及违约金的计算和损失赔偿数额。首先,他确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公司在临时商业用房被拆除后未按约定提供新的用房且无解决方案,构成违约。
考虑到违约行为持续发生,李同红律师采取了分阶段起诉的策略。2018年进行第一次诉讼,主张2017年X月XX日至2018年X月XX日期间的违约金及经济损失,法院判决公司支付65.5万元,公司上诉和申请再审均被驳回。2019年第二次诉讼,主张2018年XX月X日至2019年X月XX日期间的违约金及经济损失,法院再次判决公司支付65.5万元,公司上诉同样被驳回。
到了第三次诉讼,即本案,主张2019年XX月X日至2020年X月XX日期间的违约金36.5万元及经济损失68.775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公司辩称项目未动工是因政府部门调整,自己也是受害者,且认为许女士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李同红律师指出,合同违约条款明确,公司未按约定提供临时商业用房是事实,政府部门调整不能免责,此前两次生效判决也已认定相似期间的违约事实,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他主张应综合考虑公司的违约情形、实际损失、市场预期利益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最终,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公司支付违约金36.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29万元,驳回许女士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37元,许女士负担2697元,公司负担4440元。此前两次诉讼,公司上诉均被驳回,申请再审也未获支持。
许女士对李同红律师的专业服务十分满意,李同红律师以其丰富的经验、专业的知识和高效的服务,为许女士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有效维护了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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