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有一起备受关注的离婚纠纷案,案号为(20XX)苏XXX民初XX号。原告XX和被告SX在20XX年经人介绍相识,还先后两次登记结婚,20XX年X月他们有了儿子XX1。但后来因为家庭琐事,夫妻关系变得很糟糕。
20XX年X月,原告XX把被告SX告上了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提出了五项诉讼请求。包括要解除婚姻关系,让婚生子跟自己生活,还要求被告每月支付XXXX元抚养费,分割被告名下婚姻存续期间价值暂计XX万元的房产,让被告承担XX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还要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SX的处境很不妙,如果这些诉求都被支持,他不仅可能失去孩子,还要承担巨额债务和财产分割。
被告SX委托了江苏晓义律师事务所的沈玉玮律师来应诉。沈玉玮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其中刑事类案件占比约35%,先后办理各类刑事案200余件,在婚姻家庭纠纷等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他还获得过2018-2020年律伴中国好律师全国最佳口碑奖。
沈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就介入了案件。他全面梳理了双方婚姻存续情况、子女抚养现状以及财产债务相关事实。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确定了“同意离婚,全力争取抚养权,驳斥原告无依据的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诉求”的核心辩护思路。
在子女抚养权方面,沈律师紧扣婚生子XX1自出生后长期随被告SX生活这一核心事实,主张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更符合成长需求。针对原告提出的亲子关系鉴定主张,沈律师指出原告没提交任何证据,被告也明确不同意,该主张没事实依据。
对于财产分割诉求,原告想分割被告名下安置房,沈律师举证证实该房产实际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不是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没证据证明房产归被告,其分割诉求没事实依据。
在共同债务主张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XX万元夫妻共同债务,沈律师提出被告自始不知情,没签字确认,原告也没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以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无需承担。
沈律师还提出原告自20XX年X月起没履行对婚生子的抚养义务,要求其补偿该期间抚养费,若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应按标准支付抚养费。
庭审中,沈律师就这些辩护意见进行了条理清晰的举证和说理,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逐一专业驳斥,形成了完整的辩护体系。
江苏省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全部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判决准予原告XX与被告SX离婚;婚生子XX1随被告SX生活,原告XX每月支付生活费XXX元,婚生子的医疗费、教育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费用每年X月X日前付清,直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岁;因原、被告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对原告的财产分割、债务承担诉求不予处理,驳回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元,由原、被告各负担XX元。
原本被告SX面临失去孩子、承担债务和财产分割的困境,最终成功获得了婚生子抚养权,原告的多项不合理诉求被驳回。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沈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从事实和法律出发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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