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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结算人身份存疑,律师锁定焦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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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21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杭川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2人 执业9年
律所: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420181006267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982340279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合同事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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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指定结算人签字对账的效力常引发争议。实践中,部分合同虽明确指定结算人,但当出现货款拖欠情况时,被告常以结算人离职、无权对账等理由进行抗辩。而原告往往面临举证困难,需证明结算人签字的合法性及自身已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其货款及违约金请求可能不被支持。
指定结算人身份存疑,律师锁定焦点胜诉

在某水泥买卖欠款案中,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专人负责采购、对账及结算。原告依约供货并开票,被告却拖欠百余万元尾款。经指定人员签字对账,被告以结算人离职、未正式结算等理由拒付。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杨杭川律师介入此案。

杨杭川律师专注于合同纠纷领域,他第一时间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否定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的抗辩逻辑。他系统整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在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下,他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说理,既确保委托人本金100%支持,又争取到合理违约金。他还逐一驳斥被告“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不成立理由。

法院采纳了杨杭川律师的主张,认定对账人员系被告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抗辩无事实与证据支撑。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此案表明,在合同纠纷中,律师精准锁定争议焦点、构建证据链及专业应对违约金调整等操作,对维护当事人合法债权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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