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水泥买卖欠款案中,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专人负责采购、对账及结算。原告依约供货并开票,被告却拖欠百余万元尾款。经指定人员签字对账,被告以结算人离职、未正式结算等理由拒付。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杨杭川律师介入此案。
杨杭川律师专注于合同纠纷领域,他第一时间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否定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的抗辩逻辑。他系统整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在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下,他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说理,既确保委托人本金100%支持,又争取到合理违约金。他还逐一驳斥被告“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不成立理由。
法院采纳了杨杭川律师的主张,认定对账人员系被告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抗辩无事实与证据支撑。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此案表明,在合同纠纷中,律师精准锁定争议焦点、构建证据链及专业应对违约金调整等操作,对维护当事人合法债权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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