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于2018年5月入职XX公司,从事铣床工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23年4月29日到期,直至6月9日才续签。2023年6月27日,公司通知因设备搬迁放假调班,王X在6月28日至30日期间到公司车间,并在工作群发送工作日志照片,要求通电保障正常工作。公司认为王X拒不服从安排、阻挠搬迁、造谣生事,于7月1日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王X认为公司违法解除,且存在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2022年4月疫情期间克扣工资等问题,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仅支持部分请求,王X不服提起诉讼。
王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仅有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无法有力证明自己无违纪行为、公司规章制度未公示以及解除程序违法等关键问题。魏艳梅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完整截图,证明王X仅发送工作日志和照片,要求通电正常工作,无过激言论或煽动性文字;提交现场视频,显示王X仅坐在工位、打扫卫生,并无对抗或阻挠搬迁的行为。针对公司依据的《就业规则》,律师指出公司未能提供王X学习该规则的证据,证明其未公示。此外,律师还发现公司直至开庭前未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通知工会,违反法定程序。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公司质证称微信聊天记录和视频不能证明王X无违纪行为,魏艳梅律师回应,聊天记录和视频完整呈现了王X的行为,不存在公司所认定的违纪情形。对于《就业规则》未公示的问题,公司无法提供有效反驳证据。对于解除未通知工会的问题,律师强调这是违反《劳动合同X》的强制性规定。
最终,法院认定王X不存在违纪行为,《就业规则》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判决公司支付王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9,061.39元、2022年4月工资差额4,468.75元、2023年5月29日至6月8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68.71元,共计9.6万余元。
魏艳梅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遵循三个优先核查方向:优先核查能直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核心证据,如本案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视频;优先核查对方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如对《就业规则》公示情况的核查;优先核查法律程序是否合规,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通知工会。通过对这些证据的精准梳理和运用,为当事人赢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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