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XX区XX组,一场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纷争悄然上演。HX出生于这里,早年因购买城镇户口迁出,20XX年经组民签字同意将户口迁回原籍,还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登记在册,其成员身份也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备案。然而,20XX年因XX通用机场改扩建项目征收XX组土地,该组却以HX系“空挂户、未长期居住、未参与公益”为由,拒绝确认其成员资格,不分配土地补偿款XXXX元。
HX对此自然无法接受,毅然提起诉讼。但一审的结果却如同一盆冷水,法院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请。这让HX陷入了深深的绝望,难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这样无法得到保障了吗?就在他感到无助之时,他找到了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的张双意律师。
张双意律师,是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自2017年执业至今已有多年。她毕业于湖南大学,拥有本科学历。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就有500余件,在缓刑辩护、无罪辩护等方面尤为专精。她还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争议,在征地拆迁、离婚诉讼等领域也有不俗表现。
张双意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她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迅速展开了工作。她紧扣成员资格法定认定、备案效力、土地保障、妇女权益四大核心,构建了一套完整的上诉方案。
首先,她提交了关键的备案证据。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成员名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承包合同、经营权共有人登记信息等,这些证据证实了HX的成员资格已依法备案并公示。这一步至关重要,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接着,她纠正了一审法律适用的错误。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她主张成员资格应以户籍历史、土地保障、备案登记、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而不是仅以是否长期居住来认定。这一观点的提出,为案件的走向指明了方向。
然后,她驳斥了“空挂户”的抗辩。她证明HX户口迁回是经过组民同意的,其承包地系家庭共有且持续领取耕地补贴,这说明HX与村组形成了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时,她强调了行政备案效力优先。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登记的成员名册具有法定公信力,村组不得以内部决议否定行政备案效力。
在二审庭审中,张双意律师更是精准质证,推翻了证人的不利证言。她指出承包档案、备案信息、村组盖章文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HX的资格合法有效。
最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张双意律师的上诉意见,作出了颠覆性的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HX具有X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同等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权;判令XXX组十日内向HX支付土地补偿款XX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被上诉人XXX组承担。
这一结果,让HX重新看到了希望,也让他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张双意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她精准抓住了行政备案效力高于村组内部决议这一关键,成功说服二审法院采纳全国平台备案信息,直接推翻了一审的事实认定。她还明确了司法裁判规则,即成员资格不能以“是否在村居住、是否参与公益”简单否定,依法登记、土地保障、户籍历史、备案在册才是核心依据。她有力地维护了户口迁出又迁回人员的合法权益,明确了“非转农回村、登记在册即享有分配权”,对同类案件具有标杆意义。
张双意律师一直秉持着“敢说,敢做,敢拼”的执业理念。在这个案件中,她正是凭借着这种精神,不畏艰难,深入研究案件,为当事人制定了最佳的辩护方案。她以“证据为王、精准施策”为办案准则,用缜密的逻辑和扎实的功底,为HX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她的成功,不仅为HX挽回了征地补偿款X万余元,更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法定备案为准的重要裁判规则,纠正了基层村组常见的歧视性分配做法。她用自己的专业和努力,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捍卫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农村征地补偿、成员资格确认类案件提供了典型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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