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罗XX诉罗XX、钟X宽法定继承纠纷案中,情况十分复杂。被继承人罗X其于20XX年X月XX日去世,他和妻子曾XX共育有二女,就是原告罗XX与被告罗XX,此外他还有继子钟X宽。
20XX年X月XX日,罗X其与罗XX、罗XX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罗X其名下房屋份额及所有财产,去世后由罗XX、罗XX各继承50%,二人负责照料罗X其生活起居及医疗费用,还约定罗X其不得随意处分财产。20XX年X月,他们又就夫妻共有房屋售房款208万元进行分割,罗X其分得130万元归个人所有。20XX年X月XX日,罗X其与罗XX签订《财产赠与协议》,将售房余款125万元及其他存款5万元赠与罗XX,由罗XX负责照料、赡养罗X其直至去世,该协议有三位见证人及现场视频资料佐证。
原告罗XX认为,依据《遗赠扶养协议》,自己应继承罗X其遗产的一半即65万元,而这笔遗产现由罗XX实际占有,所以请求法院判令罗XX返还65万元。被告罗XX则辩称,罗X其生前已通过《财产赠与协议》将全部财产赠与自己,去世时已无遗产;《遗赠扶养协议》因扶养人系法定继承人而无效,且已被后协议取代。
李同红律师在当事人找到他时,当事人十分焦虑,担心会失去财产。李同红律师接手案件后,做了大量工作。他围绕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为了证明《财产赠与协议》合法有效,他提交了现场视频资料,完整记录了罗X其签署协议的过程,能清晰看到罗X其表达的赠与意愿;还申请了三位见证人戴某、李X、高X出庭作证,证明罗X其签订协议时意识清醒,是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他指出《遗赠扶养协议》已被取代,即便该协议形式上有瑕疵,其内容也已被之后的《财产赠与协议》所取代,罗X其生前已通过赠与方式处分全部个人财产,去世时已无遗产可供继承。另外,他对《遗赠扶养协议》性质进行辨析,说明该协议扶养人系法定继承人,不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定主体要件,本质上属于附条件的遗嘱或家庭协议,但无论其效力如何,都不影响罗X其生前再次处分财产的权利。对于原告及钟X宽主张罗X其签订《财产赠与协议》时无辨别能力,李同红律师指出他们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在视频资料及见证人证言已证明协议真实性的情况下,其主张不能成立。
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相关案件就办理了800余件,尤其在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占比约80%,在涉外继承婚姻、拆迁析产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现场视频资料及三位见证人证言,可以认定《财产赠与协议》系罗X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个人意志应当得到子女尊重,协议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及钟X宽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遗赠扶养协议》已被后协议取代,不论该协议形式是否合法或其实质目的为何,其内容已经被之后签订的《财产赠与协议》所取代。罗X其通过《财产赠与协议》,已在其去世前将其个人财产全部赠与罗XX。罗X其去世时已无遗产,所以法院驳回了原告罗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原告罗XX负担。
最初原告要求继承65万,而最终被告罗XX成功守住了全部财产。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李同红律师精准运用“后协议取代前协议”规则,通过提交视频资料和申请证人出庭,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对协议效力进行了准确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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