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在2024年X月XX日20时00分许,原告沈先生驾驶豫Q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G1X沈海高速往上海方向某公里处,与案外人驾驶的浙B号牌小型越野客车发生尾随碰撞,两车受损但无人员受伤。事故发生后,两车停在了快速车道内。仅仅4分钟后,被告褚女士驾驶浙BX号牌小型轿车,追尾碰撞了原告车辆以及位于该车右后侧的沈先生本人,导致沈先生受伤、两车受损。
经交警部门重新认定,褚女士负事故主要责任,沈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沈先生被紧急送往宁波XX第六医院住院治疗24天,出院诊断为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右胫腓骨粉碎性多段骨折、失血性休克等。
沈先生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共计209645.1元。这起案件在宁波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沈先生处境十分糟糕,不仅身体遭受重伤,面临着高额的医疗费用和漫长的康复期,而且还要应对复杂的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纠纷。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家属在事故发生后,很快就找到了杨福律师。当时,家属心急如焚,担心沈先生的赔偿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
杨福律师接手案件后,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他前后多次前往医院和相关部门,收集沈先生的医疗资料和事故相关证据。卷宗材料虽然没有明确提及页数,但涉及的证据繁多。杨福律师提交了《赔偿诉求申请书》等多份文书,详细列出了各项赔偿请求。
突出关键策略点
杨福律师发现,这起案件涉及高速公路二次事故,责任认定复杂。他准确把握了交警部门重新认定的事故责任,即被告主责70%、原告次责30%。在主张赔偿时,他全面梳理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3天ICU期间应扣减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主张,杨福律师认可合理部分,但在护理费等方面据理力争。他指出,虽然ICU期间无需额外伙食补助,但护理费不能因此减少。
面对原告未能提供完整收入证明的情况,杨福律师通过收集其他相关证据进行举证,证明沈先生的实际收入情况。对于辅助器具费,他提供了拐杖、R型垫、便盆等辅助器具票据,证明这些都是符合病情需要的。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杨福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办理案件逾近百件。他曾任职于财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索赔中伤者一方的沟通、对保险公司的判断尤为准确,在实务中对非医保费用、交通事故二次致损或者扩大的损失等的索赔,有一定的处理经验。
写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了杨福律师关于误工费、辅助器具费等多项代理意见。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非医保费用不赔付的抗辩,法院也采纳了杨福律师引用相关司法解释的代理意见,未予支持保险公司的扣减主张。
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损失合计190050.67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94262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65722.07元,合计159984.07元。鉴定费1900元系间接损失,由被告褚女士赔偿1330元。
沈先生最初索赔209645.1元,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及侵权人赔偿161314.07元。虽然没有完全达到索赔金额,但在复杂的事故责任认定和诸多争议下,能争取到这样的赔偿结果已经相当不错。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杨福律师准确把握事故责任,全面梳理各项损失,并在各项争议点上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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