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阶段,牛X无授权的情况下参加庭审,二审阶段,牛X虽提交了授权委托书,但并不符合相关法律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采信了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及其陈述,违反法定程序。同时,根据在案的证据,可以证实华阳XX就涉案工程与XX公司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合同书》,并部分履行,原审法院仅以XX公司不予认可为由驳回华阳XX诉讼请求,明显不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指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鹿静律师的不懈努力。鹿静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承办案件逾1500+件,擅长建设工程、刑事、婚姻、公司法等领域。当华阳XX公司找到鹿静律师寻求帮助时,她初步判断此案关键在于一审、二审的程序违法以及证据认定问题。
在证据收集方面,鹿静律师面临诸多难点。原审法院以XX公司不认可华阳XX公司提供的证据就认定证据不足,鹿静律师需要重新梳理大量工程相关资料,包括合同、施工记录等。她多次前往工程现场,与相关人员沟通,试图还原工程实际施工情况。为了证明华阳XX公司确实部分履行了合同,鹿静律师花费大量时间收集证人证言和物证。
庭审争议焦点集中在程序合法性和证据充分性上。对方认为原审法院的证据认定合理,而鹿静律师则坚决指出程序违法。在这个关键环节,鹿静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等法律法规,强调一审法院在没有取得XX公司委托手续的情况下确认牛X的答辩意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也未正确审查牛X的委托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同时,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华阳XX公司签订并部分履行了合同,原审仅以XX公司不予认可驳回诉讼请求明显不当。正是鹿静律师的精准把握和有力论证,扭转了局面,使得法院最终裁定指令再审。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鹿静律师以踏实服务客户、为客户多想一步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泛认可。此次案件也再次展现了她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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