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李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尽管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但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李女士选择了隐忍。这一忍就是18年,在这期间,夫妻二人长期分居,形同陌路。更让李女士心寒的是,王先生在此期间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子女。直到孩子成年自立,李女士才下定决心起诉离婚。然而,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历史原因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根据司法实践,无证房产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这意味着,如果处理不当,李女士离婚后可能连住的地方都没有,而男方则可以继续占着房子,甚至带“第三者”入住。面对这一困局,李女士找到了侯浩亮律师。
律师的核心论证
王先生一方认为,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不应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处理,且自己对房屋也有出资,不应让李女士单独居住。
侯浩亮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依据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子女,构成重大过错,李女士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关于居住权的设立: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李女士为家庭付出了24年(婚姻存续时间),离婚后无其他住房,而男方存在明显过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是离婚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所有权可以暂时不明,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完全可以在现有条件下设立,以保障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
3.证据支撑: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李女士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综合以上几点,从法律层面来看,李女士不仅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应该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侯浩亮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关于房屋:因该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原告李女士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被告王先生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女士的正常居住。关于赔偿: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离婚:准予双方离婚。
驳回王先生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婚姻纠纷中,很多企业(这里可类比婚姻中的双方)存在错误认知,比如认为无证房产就无法处理,或者觉得自己的过错行为不会在法律上受到实质惩罚。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无证房产虽然不能分割所有权,但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来保障弱势一方的居住权益;同时,婚姻中的过错方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类比婚姻中的过错方)来说,这是一个警示,在婚姻关系中要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劳动者(类比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来说,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问题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侯浩亮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收集并整理了一系列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文,为李女士争取到了精神损害赔偿和居住权;在庭审策略上,明确核心诉求,围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有力辩论。
18年的隐忍不该换来一无所有,侯浩亮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为李女士在这场婚姻纠纷中织就了最后的铠甲,让法律的正义得以彰显,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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