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抚州的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A受被告A邀约投资某光伏施工项目,支付了200000元投资款,双方口头约定原告A占股10%。然而,项目合作出现纠纷,被告A仅返还38000元,剩余162000元拒不返还。原告A遂委托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的魏建明律师提起诉讼。魏建明律师2016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610201610831515,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本科,是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主任,也是抚州市律师协会理事。
一审阶段,魏建明律师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全面梳理了200000元投资款的支付凭证,包括银行转账、现金支付凭证,还有双方关于合伙占股的沟通记录、原告A参与项目的相关材料等。通过这些证据,有效举证证明了原告A与被告A之间的二人合伙关系,同时有力地反驳了被告提出的三人合伙主张。在他的努力下,一审法院判决被告A向原告A返还剩余投资款162000元,为后续的二审奠定了坚实的事实与法律基础。
被告A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案涉项目为三人合伙,投资款应由案外人第三人A返还。面对被告的上诉,魏建明律师丝毫没有懈怠。他仔细梳理上诉要点,制定了针对性的答辩策略。从合伙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出发,重点举证证明投资款直接支付给上诉人、无原告签字的三人合伙协议、原告未与案外人形成合伙合意等核心事实,否定了三人合伙关系的存在。
在二审庭审中,魏建明律师精准援引《民法典》中关于合伙合同的相关规定,明确合伙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要件。同时,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指出上诉人应对三人合伙、原告同意由案外人返还投资款承担举证责任,而上诉人未提供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经过魏建明律师专业、严谨的二审代理,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A的200000元投资款直接支付给被告A,案涉施工分包合同、散伙协议等均无原告A签字,无证据证明三人合伙关系成立,被告A亦未举证证明原告A同意由案外人返还投资款。最终,二审法院驳回被告A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被告A负担。
魏建明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高度负责的态度,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胜诉权益,确保了委托人162000元的胜诉债权得到法律确认,避免了委托人因上诉人上诉产生的维权风险,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他始终坚守专业、诚信、卓越、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用专业与责任守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当地法律界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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