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本文将介绍一位来自山东济宁的律师孔伟,该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曾通过精准把握案件情节和适用法律,为多位被告争取到从轻判罚。
2024年,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自2023年4月至案发,李XX通过网络对外销售S草莓奶昔减肥产品,其销售代理人翟XX向曲阜的毕XX销售该产品,毕XX服用后身体不适,翟XX告知李XX后,李XX仍继续销售。经检测,产品中检出西XX明成分。2024年1月4日,李XX投案,7月1日翟XX与毕XX达成和解协议。公诉方认为李XX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李XX的辩护人孔伟,执业证号为13708201510177255,自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800件。他提出李XX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涉案数额小、销售产品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轻、庭前积极交纳罚金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最终认为李XX虽不适合缓刑,但采纳了其他从轻处罚意见,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另一案件中,2025年,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犯故意杀人罪。王X因2016年其父亲被伤害一事对同村村民宋XX怀恨在心,2025年5月21日晚,他携带砍刀到宋XX家报复,与宋XX发生争执,多次砍向宋XX致其多处受伤,后因宋XX跑回家中大门关闭无法继续伤害而逃离现场。5月22日0时许,王X投案。公诉方认为王X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X的辩护人同样是孔伟律师,他提出王X系主动归案,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系初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等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王X系犯罪未遂、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结合调查评估意见,可依法适用缓刑,最终判处王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这两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一是提醒商家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销售食品前应确保其安全性;二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嫌疑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在量刑时会被法院考虑;三是对于有犯罪意图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情况,法律会根据具体情节减轻处罚;四是专业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细节和法律适用,为嫌疑人争取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犯罪案件的处理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孔伟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在这两起案件中准确分析案件情节,合理适用法律,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判罚,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业证号为13708201510177255的孔伟律师,用专业和担当为当事人撑起了法律的保护的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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