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辽宁省大连市发生了一起引人关注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投资者王XX(化名)是某XX产业集团的股票投资者,该集团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增利润、虚减成本等情况,2017年秋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结果、年终盘点及核销公告也有虚假记载,2020年6月15日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王XX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该公司股票,揭露日后持有或卖出产生了实际投资损失,因此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和胡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等合计6135.17元。
徐晓律师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6年执业至今,拥有南京大学的教育背景,还具备律师执业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他还是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
接受委托后,徐晓律师团队迅速行动起来。他们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多次前往相关机构调取原告交易记录、上市公司公告、证监会处罚决定等关键证据。团队重点围绕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损失计算方法展开深入论证。徐晓律师参考了同类平行案件(如余XX案)的生效裁判观点,明确本案应适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
在庭审过程中,面对被告提出的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自然灾害影响等抗辩理由,徐晓律师团队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效回应。他们主张被告未能充分证明原告损失完全由外部因素造成,且平行案件已认定因果关系成立,依法应当赔偿。
最终,法院采纳了平行案件的认定结论,确认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3月21日,揭露日为2018年2月10日,基准日为2018年3月29日,基准价为4.46元/股。经计算,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为20424元,加上佣金及印花税,合计损失20450.55元。考虑到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按30%比例赔偿原告损失,即6135.17元。判决被告某XX产业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述款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投资者王XX对徐晓律师的服务十分满意,他表示徐晓律师始终坚守资本市场法治底线,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用严谨细致的执业态度、专业高效的诉讼能力,为自己争取到了公平合理的赔偿。徐晓律师带领的专业团队,致力于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服务和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研究与实践,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了综合性法律服务,在证券市场欺诈责任纠纷案件的代理方面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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