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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污染环境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李坤律师成功辩护获不起诉或缓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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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81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坤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82人 执业8年
律所: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620191012679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227591611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团队业务主要以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主,曾经办理过多起重大毒品刑事案件和网络信息犯罪案件,并取得良好办案成果,在房地产开发的非诉领域曾代理过多起招投标非诉事项。在合同纠纷领域承办多起合同纠纷,办案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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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李坤律师在多起刑事案件中展现卓越辩护能力。在唐某涉嫌诈骗罪案中,李坤律师通过有效辩护,使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唐某;在娄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案里,律师指出娄某情节轻微且有自首等情节,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在余某、李某、曾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中,李坤为李某辩护,法院最终对三人宣告缓刑。这些案例明确了证据充分性、情节轻微认定及自首等情节在刑事判决中的重要作用。
诈骗罪、污染环境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李坤律师成功辩护获不起诉或缓刑结果

李坤律师,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为多位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下面,让我们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领略李坤律师的专业风采。

:诈骗罪案

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11月2日被某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指定监视居住,后经历取保候审等程序。某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3月30日,唐某以其朋友名义注册成立某家庭农场,采用无中生有上报虚假资料的方式骗取了某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家庭农场培育项目补助金10万元人民币。唐某面对指控,委托李坤律师为其辩护。

律师破局策略

侦查机关认为唐某构成诈骗罪,证据确凿。然而,李坤律师经过深入调查和研究,提出了不同观点。首先,他指出现有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唐某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虽然唐某注册农场并获取了补助金,但不能仅凭此就认定其存在欺诈行为。其次,对于上报资料是否属于“无中生有”,律师认为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有力的证据支持。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充分性的要求,本案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律师认为唐某不构成诈骗罪。

判决结果

某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某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不起诉。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李坤律师在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专业能力。

污染环境罪案

娄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5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3月,该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在线自动检测系统的运行维护合同。同年5月,娄某应要求排查二氧化硫排放数据异常问题,为使监测仪器对排放的二氧化硫显示正常,干扰自动检测设施,导致监测到的氮氧化物含量严重失真,致使该公司违法排放氮氧化物,严重污染环境。直到2025年7月16日,被某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7月28日,娄某经环保部门同意更换低温氮氧化物转化器完成整改。

律师破局策略

公诉机关认为娄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李坤律师则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有力辩护。其一,娄某系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二,娄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整改,更换低温氮氧化物转化器,有效降低了污染程度,具有悔罪表现。其三,娄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虽然其行为导致了氮氧化物含量失真,但及时进行了整改,未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综合以上因素,律师认为娄某不需要判处刑罚

判决结果

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娄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有效整改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娄某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

余某、李某、曾某三人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差价。余某通过李某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他人,从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9%点子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曾某联系购买方。余某以某公司名义向其他公司以11%点子费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2%点子费。案发后,李某、余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曾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侦查期间,李某、余某各退缴违法所得34423元、曾某退缴违法所得68845元。

律师破局策略

公诉机关指控三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李坤律师作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首先,李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李某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且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最后,李某此次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认为,三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三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三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三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企业和个人往往对法律规定存在错误认知。例如,一些人认为只要获取了利益就构成犯罪,而忽视了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认定犯罪时,必须严格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确保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违法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遇到问题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李坤律师在这些案件中,通过精准的证据组织、准确的法律定性和有效的庭审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价值。

总之,李坤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敬业的服务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在刑事辩护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无论是面对复杂的诈骗案件、污染环境案件还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他都能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当事人找到最佳的辩护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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