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X和被告倪XX、倪XX、吕XX之间产生了借贷方面的争议。XXXX年XX月XX日,被告倪XX因为银行调头的事儿,经人介绍向原告沈X借了160000元。借款当天,倪XX给沈X出具了一份《借条》和一份《借款协议》,里面写明借款利息是月息2.5分,要是打官司,律师费、诉讼费都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被告倪XX、吕XX是连带责任担保人。当天,沈X就从自己账户通过网上银行给倪XX转了300000元,不过其中140000元又被倪XX转回给了沈X。
之后,沈X向三被告催讨这笔借款,可被告们总是找各种理由拒绝,沈X催了好多次都没结果。这时候,沈X的处境很糟糕,自己的钱借出去收不回来,心里肯定着急得不行,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后来,沈X委托了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的胡多兵律师。胡多兵律师介入后,围绕诉讼请求帮沈X收集了不少证据,像原告身份证、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借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原件,还有委托协议及律师费发票原件。
在这个案子里,被告倪XX压根没答辩,被告倪XX和吕XX承认是经人介绍为倪XX借款做了担保,但他们说签订借款协议时,没每人拿到一份,所以觉得原告在起诉时添加了部分内容,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他们的诉讼请求。不过被告们都没向法院提供证据。
胡多兵律师在分析案件时发现,虽然沈X没在《借款协议》当场签字,但他从自己账户给倪XX转账汇款的事实,以及事后在《借款协议》上签上自己名字,这一系列行为能认定原告与被告倪XX的民间借贷关系是成立的。而且倪XX借款还清银行贷款后,因为银行原因没能继续获得贷款,导致没法及时还沈X的钱,最后还外出躲债;倪XX、吕XX作为担保人,不想承担担保责任也选择外出躲债。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X与倪XX的借贷关系成立。最终判决被告倪X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沈X借款160000元;倪XX还要向沈X支付利息,以160000元为本金,从XXXX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倪XX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被告倪XX、吕XX对上述付款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00元,都由被告倪XX负担,被告倪XX、吕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比沈X最初的处境,他原本钱要不回来,心里干着急,现在通过胡多兵律师的努力,不仅能要回借款本金,还有利息和律师费,被告们也得承担相应责任。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胡多兵律师准确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证据,证明了借贷关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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