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7日,一位劳动者入职餐饮服务岗位,一直工作到2024年3月4日。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他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后来,双方解除了用工关系。该劳动者先以餐饮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结果却被驳回。
面对仲裁的败诉结果,劳动者找到了班兆然律师。班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她发现,实际用工主体是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而这个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构成了典型的混同用工。个体工商户及分公司注销后,相应责任应由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承担。
为了突破主体抗辩,班律师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接着,她固定了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以此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在追索加班工资方面,班律师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她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最后,她还论证了主体注销后的责任承继问题,确保劳动者权益可落地执行。
经过班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劳动者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劳动者的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遇到类似的劳动纠纷时,首先需要注意保留好与工作相关的各类证据,如入职材料、工服、考勤记录等。当面临复杂的用工主体情况时,不要轻易放弃,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在混同用工这类纠纷背后,往往存在用人单位试图规避责任的情况,劳动者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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