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日,申请人入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环卫车司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4月13日,申请人在工作时因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4月13日至6月12日。6月13日,申请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在职期间公司虽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于是,申请人委托梁广宇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申请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证明、工伤认定材料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但缺乏能直接有力证明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完整证据链。梁广宇律师介入后,指导申请人梳理这些关键证据,并明确仲裁请求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梁广宇律师围绕案件事实,结合《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等证据,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被申请人未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工伤保险待遇,律师指出被申请人虽已缴纳社保,但需协助申请人申领基金支付部分;针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强调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间内签订书面合同的违法性,要求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梁广宇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2元、2024年4月13日至6月1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520.86元、2024年4月1日至6月1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546.47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此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梁广宇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首先指导当事人梳理现有证据,明确关键证据的证明方向;其次,在庭审中围绕证据结合法律规定,有力的主张当事人的权益;最后,针对对方可能的抗辩,提前准备应对策略,要求对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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