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揭阳地区,原告杨XX与被告陈XX本是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确认欠款金额与利息。然而,被告还款后仍有本金未还,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无结果。这种困境使得原告的资金无法收回,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资金流转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委托了广东竞德(揭阳)律师事务所的薛怡雯律师,薛怡雯律师自2020年起开始执业,凭借专业能力为原告维权。
案件开始后,薛怡雯律师凭借其曾在上市公司从事法务工作的经历,发挥熟悉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法律风险防范的优势。在整理证据阶段,她细致地审查原告提交的身份信息、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记录、借款协议等证据。她深知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对于案件的重要性,如同在企业法务工作中防范风险时注重各项文件的合规性一样,她确保每一项证据都能清晰地证明借贷事实,为后续的诉讼打下坚实基础。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陈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薛怡雯律师利用其曾连续5年担任广东省林业局某下属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经验,在庭审中清晰、有条理地阐述原告的诉求和事实依据。就像在为事业单位处理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时一样,她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向法庭说明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和被告欠款的事实。即使被告缺席,她也能充分维护原告的权益,使法庭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案件审理进入关键的法律适用和辩论环节,薛怡雯律师结合自己曾参与广州市国资委下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法律服务项目的经验,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她清楚地知道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利息的规定和计算方式,为原告争取合理的利息诉求。她向法庭指出双方约定的月利率过高,而原告主张按年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尚欠的本金若干万元,并支持原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计算的利息诉求。而对于律师费、保全费等,因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条件未予支持。薛怡雯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原告挽回了损失。此外,薛怡雯律师还是揭阳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还曾受邀参与普宁市委依法治市办联合举办的“普法大讲堂”活动并作为主讲人授课,其专业形象和能力得到了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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