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句朴实的话语,是李鉴春律师始终坚守的执业信条。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该信条得到了充分体现。某公司河南分公司报案称张某涉嫌合同诈骗,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张某面临着可能的刑事追诉,其人生和事业都陷入了巨大的困境。李鉴春律师介入此案后,迅速展开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材料。他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发现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且撤离时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李鉴春律师抓住这一关键,精准辨析张某主观上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要件,明确此案属民事纠纷范畴,并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及证据线索。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成功阻却了刑事追诉。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再次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发挥作用。万X因提供银行卡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流转频繁,且获利4000元,面临被逮捕和刑事处罚的风险。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等情况。他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在案件移送审查批捕时,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论证万X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后,李鉴春律师持续跟进,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最终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一案中,李鉴春律师依旧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手续两次偷越国境,后主动投案。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明确熊X行为动机与危害性区别于其他偷渡行为,全面梳理其自首、无前科等从宽情节,并结合刑事政策,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律师用实际行动诠释着他的执业理念,在一个又一个刑事案件中,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不懈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始终坚守在刑事辩护的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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