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倩律师作为原告张X的代理人,在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开始陈述案件基本情况。她从文件袋中取出一份材料,这份材料是案件的起诉状,上面清晰记录着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严倩律师将起诉状递给书记员,书记员接过并转交给法官,法官接过起诉状后,开始仔细翻阅。
法官示意严倩律师开始举证。严倩律师迅速从文件夹中拿出借条,这张借条是被告李XX向原告张X出具的,借条上明确写着借款金额为77500元。严倩律师双手将借条递给书记员,书记员将借条放在法官面前的桌子上。法官拿起借条,仔细查看借条上的字迹、签名和日期等内容。
严倩律师又拿出转账记录。她将转账记录的打印件一份一份整理好,递给书记员。转账记录显示原告张X分别代被告李XX支付了50000元的店铺转让费和27500元的房租。法官接过转账记录后,与借条进行对比查看,似乎在验证借款事实的真实性。
法官针对转账记录提出问题。法官向严倩律师示意,似乎是在询问转账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严倩律师迅速从材料中找出相关说明,向法官展示转账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的,并且明确指出转账时间与借条出具时间相符合。法官一边听严倩律师的说明,一边在笔记本上记录着。
严倩律师为了进一步证明借款的催要情况,拿出催要记录。催要记录是原告张X与被告李XX的聊天记录截图,记录了张X多次向李XX催要借款的内容。严倩律师将催要记录交给书记员,书记员再次转交给法官。法官查看催要记录时,眉头微微皱起,似乎在思考催要记录对案件的影响。
法官询问严倩律师关于被告未出庭的看法。严倩律师向法官说明被告李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其对抗辩权的放弃。法官听后,点了点头,继续查看手中的证据材料。
法官对整个案件的证据进行梳理。法官将借条、转账记录和催要记录等证据依次摆在面前,仔细对比和分析。严倩律师在一旁等待法官的下一步指示,眼神专注地看着法官的动作。
法官宣布暂时休庭,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严倩律师收拾好材料,有序地离开法庭。在休庭期间,严倩律师仍在思考案件的细节,为后续的庭审做准备。
再次法官继续审理案件。法官首先对之前的证据进行总结,然后询问严倩律师是否还有其他补充证据。严倩律师表示没有其他补充证据,并强调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
再次法官针对利息的计算问题向严倩律师提问。法官似乎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存在疑问,严倩律师向法官解释,虽然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当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法官听后,在笔记本上记录下严倩律师的解释。
再次法官宣布庭审结束。法官表示会根据庭审情况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择日作出判决。严倩律师向法官点头示意,然后收拾好材料,陪同原告离开法庭。此次庭审中,严倩律师通过提交借条、转账记录、催要记录等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原告张X与被告李XX之间的借款事实,为原告在案件中争取胜诉提供了坚实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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