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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资股东庭审前置程序主动和解,债权人债权全额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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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88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吴天成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6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520201019225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162433926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吴天成律师,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特别擅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 吴天成执业领域为:民事诉讼(含离婚、继承、交通事故、工伤等类型案件)、商事诉讼(合同纠纷等)、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吴律师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兼具法律、财务、税务等多学科知识背景,在办理涉及合同、财税等案件中,具有独特的优势。2019年起,吴律师即作为团队成员参与某国企法律顾问工作,2021年起,吴律师转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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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司法实践中,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时,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解决此类执行难题的关键审查要点。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选择合适的律师至关重要,律师能够精准识别潜在的法律救济途径,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吴天成律师曾代理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接受委托后将公司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最终,被告在庭审前置程序的重压下主动和解,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全额实现。
未出资股东庭审前置程序主动和解,债权人债权全额实现

吴天成律师于2020年开始在苏州执业,是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也是该所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执业以来,他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其业务范围广泛,涵盖疑难执行案件民商事诉讼等多个领域。下面通过一起典型案例,来展现吴天成律师在处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策略运用。

近期,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因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几乎陷入绝境,在这种情况下,卢某找到了吴天成律师寻求帮助。吴天成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卢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调取了该公司的初步资料。

为了打破执行僵局,吴天成律师并未局限于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框架。他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发现股东张某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是,吴天成律师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

在案件推进过程中,吴天成律师的这一法律策略起到了关键作用。在清晰的法律规定与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方认识到其难以推卸的法律责任。在庭审前置程序中,某公司与股东张某承受了巨大压力,最终主动提出和解。

最终,卢某与某公司及股东张某达成协议,被告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这一结果不仅使卢某的债权得以全额实现,也避免了后续漫长的诉讼程序,高效、彻底地解决了纠纷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它揭示了在面对公司无财产执行的“终本”裁定,债权人并非束手无策,通过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依法刺破公司面纱,向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个人追索,是破解执行僵局、实现债权的关键所在。其次,体现了专业律师在案件中的重要价值,能够精准识别潜在的法律救济途径,将看似“终局”的败局转化为破局的契机。再者,强调了股东出资义务是法定的核心责任,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这绝非一纸空文。最后,提醒债权人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在遇到执行难题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此类案件的普遍价值在于,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与稳定。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通常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查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以及公司是否存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对于债权人而言,要积极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追究股东的责任。对于股东来说,应严格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因未履行出资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这也警示市场主体在参与商业活动时,要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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