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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缺席仲裁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证据锚定与法律精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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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33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黄宇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4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12202210462806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咨询电话:13426936167
代表案例:11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黄宇杰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具有十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能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耐心、细心、用心的去办理每一个案件,拼尽全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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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这是因工伤保险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案,申请人工作中工伤,但被申请人未缴纳保险且仲裁缺席。黄宇杰律师构建核心证据体系、破解工资标准争议、强化未参保责任论证并应对缺席审理。仲裁委全部采纳其主张,作出缺席裁决支持申请人诉求。
用人单位缺席仲裁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证据锚定与法律精准适用

20XX年,在某仲裁委的庭审现场,仲裁员正严肃地审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申请人A的代理律师黄宇杰坐在一侧,而被申请人B公司却无人到场。面对这种情况,黄宇杰律师沉着冷静,有条不紊地向仲裁委阐述案件情况。

本案系申请人A(原劳动者谭X)与被申请人B公司(原广东XX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双方核心争议在于劳动关系与工伤事实确认、工资核算标准以及未参保情形下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

黄宇杰律师202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同年开始执业,主要处理劳动争议、工伤待遇赔偿等领域的案件。接案后,他以“证据锚定+法律精准适用”为核心策略开展工作。

首先,他全面收集并提交了劳动合同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三类关键证据,以此夯实案件基础事实链。针对双方“约定工资与实际发放不一致”的问题,他援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主张以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核算的法定依据,解决了基数认定难题。同时,他重点强调“案涉项目未参保工伤保险”的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锁定被申请人B公司的全额支付责任。此外,针对被申请人故意缺席的情况,他提前梳理仲裁程序要点,确保仲裁委充分审查己方主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仲裁委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黄宇杰律师的合理主张,作出缺席裁决(案号:(XXXX)X劳人仲案字第XXX号),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支持申请人主张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并裁决被申请人B公司限期履行支付义务。

之后在另一起工伤案件中,对方律师提出工伤认定程序存在问题。黄宇杰律师迅速从卷宗中找出相关文件,清晰地指出对方观点的错误之处,再次展现了他在工伤案件处理中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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