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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产权归属刘汉涛律师助力委托人成功确认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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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09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汉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福建德勇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620191009651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260167875
代表案例:11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毕业于厦门大学,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办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案件,劳动纠纷等,刑事辩护,申请过取保候审,代为会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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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刘汉涛律师所在的福建德勇律师事务所代理一起借名买房物权确认纠纷案。委托人林某、陈某全额出资购房,产权暂登记在侄子林某及侄媳彭某名下,后对方反悔拒绝过户。刘律师通过构建完整证据链,证明房屋实际出资人是委托人,指出被告抗辩不符合常理。法院认定原告物权确认请求成立,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本案明确了借名买房中实际出资人的产权权益受法律保护。
借名买房产权归属刘汉涛律师助力委托人成功确认房屋所有权

借名买房的情况时有发生,而由此引发的产权归属问题常常让人头疼。借名买房后,实际出资人的权益能否得到法律认可?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重大财产利益。福建德勇律师事务所的刘汉涛律师代理的一起借名买房物权确认纠纷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极具参考价值的实战案例。

林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林某与彭某系夫妻关系,林某是林某的侄子。2017年12月26日,林某与原业主吴某、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东山县的涉案房屋,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购房时,因陈某对购房事宜有矛盾,不同意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林某便与林某协商,将房屋产权暂时登记在林某与彭某名下。林某还代表其夫妻出具了《房屋产权确认书》,明确林某与陈某为实际产权人,林某与彭某仅为名义业主,并承诺无条件配合过户。

后来,林某、陈某决定将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但彭某却不予配合,林某虽同意过户却因彭某反对而无法履行。无奈之下,林某、陈某委托刘汉涛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破局策略

诉讼过程中,林某、彭某辩称房屋是他们与林某共同出资购买,林某出资85万元,林某支付剩余款项,且已将林某支付的购房款返还;《房屋产权确认书》是为缓解林某夫妻矛盾不得已出具,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涉案房屋已办理抵押贷款,他们才是真实产权人。

刘汉涛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明确出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规,刘律师指出林某与原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足以证明全部购房款由林某支付,林某、彭某所谓的共同出资没有事实依据。

2.确认权属文件效力:林某出具并经公证的《房屋产权确认书》具有法律效力,明确了林某、陈某为实际产权人,林某、彭某为名义业主。

3.分析通话录音:陈某某与林某的通话录音中,林某多次承认房屋系林某出资购买,因陈某不同意才登记在被告名下,且其本人同意过户但因彭某不配合而无法办理,这进一步证实了实际情况。

4.强调实际控制事实:原告持有涉案房屋的钥匙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被告系通过挂失方式补办新证后办理抵押,这完全不符合真实产权人的通常做法。

综合以上几点,刘律师得出结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和失信,应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

判决结果

福建省东山县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刘汉涛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有悖日常生活经验”,判决确认址在福建省东山县的涉案房屋系原告林某、陈某所有。同时,驳回了被告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借名买房的问题上,很多人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只要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拥有了完全的产权,而忽视了实际出资人的权益。本案确立了借名买房中,实际出资人的产权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裁判规则。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尊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违背诚信原则。而对于劳动者或购房者等个体来说,在遇到类似纠纷时,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汉涛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价值。他通过精准地组织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使法院能够清晰地认定事实;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相关法规,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抗辩;在庭审策略上,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有效的质证辩论,增强了法官的内心确信。最终,为委托人成功确认了房屋所有权,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总之,刘汉涛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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