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王XX应工程公司负责人唐X要求,支付30万元购买虚开发票,其中包括37张增值税专票和1张普票,价税合计484.87万元。不过,税款已全额补缴并支付滞纳金,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王XX作为发票提供方,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指控,若不妥善处理,将面临较长刑期和实刑羁押。
张丹华律师在接手此案后,发挥自身“法律+财务”的专业优势。在税额穿透方面,她积极举证补缴凭证,如完税证明和滞纳金单据,成功切断了“国家损失”的指控。同时,锁定“工程结算”动机,否定了王XX非法牟利的目的。在缓刑锚定上,以王XX退赃31万元和认罪认罚构建量刑协商基础,并通过审前社会调查激活缓刑条件。
张丹华律师还提出一系列辩护核心主张,认为王XX主观恶性低,其购买发票仅为工程结算,并非为了牟利或逃税;已全额挽损,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社会危害性小;王XX属于初犯,无前科,且认罪认罚并退赃31万元;审前社会调查显示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有适用缓刑的可行性。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丹华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王XX罪刑合并,虚开增值税专票罪判处1年6个月,虚开发票罪判处6个月,合并执行1年10个月,缓刑2年。财产处置方面,罚金11万元已缴纳,没收退赃款20万元,成功让王XX免于实刑羁押。在484万元的涉案金额下,张丹华律师为委托人争取到缓刑,这一结果远超当事人最初预期,避免了当事人的牢狱之灾,体现了律师专业服务对当事人的重要意义。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