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连云港市XX区人民法院,有一起备受关注的案子,案号为(20XX)苏XXX民初XXX号。原告是响水县XX水产养殖场,这是一家专业的甲鱼养殖主体。20XX年X月,其经营者ZX和被告XX饲料经营部、S某商量好,由被告为原告加工甲鱼饲料。原告在20XX年X月XX日支付了加工费及原料款合计XXXX元,拿到被告加工的饲料后,于X月X日开始投喂。可投喂十几天后,甲鱼大面积死亡,原告赶紧救治,却还是没能挽回损失。后来检测发现,饲料里黄曲霉毒素B1超标。
原告觉得,是被告加工的不合格饲料导致甲鱼死亡,就把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甲鱼损失、用药、电费、租金等各项损失,加上差旅费、鉴定费等,本息合计超XXX万元。被告却称,他们只是帮原告代购原料并加工,原告自带陈旧饲料参与加工,还没按要求保管饲料,甲鱼死亡和饲料没关系。而且原告单方鉴定程序不合法,样本也没关联性,他们对甲鱼死亡原因和损失数额都不认可,还说原告自身保管、投喂有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案子的核心争议集中在鉴定样本关联性、鉴定报告效力、损失认定及双方过错责任划分这四大方面。
沈玉玮律师接受委托后,和团队律师成立了办案专班。他们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固定关键证据,围绕“饲料质量问题与甲鱼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无加工资质且交付不合格工作成果应担主责”的思路,针对四大争议焦点开展代理工作。
律师指导当事人固定饲料卸货视频、冷库甲鱼打捞视频、微信交易记录等关键证据,证明案涉饲料和鉴定取样饲料包装一样,原告采购量大,投喂后甲鱼很快死亡,也没再外购饲料,结合被告手写的加工明细,形成完整证据链,说明鉴定的饲料和甲鱼样本与本案关联很大。
针对被告对鉴定报告的异议,律师结合盐城市农业科X院的鉴定资质、鉴定流程,以及第三方检测只是辅助手段的事实,证明鉴定机构依法开展水产动物死亡原因鉴定,鉴定结论是独立作出的。江苏XX公司的损失鉴定意见和微信转账、案外人证言也能相互印证,鉴定报告合法有效,能作为定案依据。
律师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仔细梳理,把没证据支撑的租金、部分律师费等诉求剔除,对有转账记录的治疗用药费、冷库电费、人工打捞费等合理损失,结合鉴定意见、缴费凭证精准核算,还对接案外人核实死甲鱼处置情况,让损失数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指出,被告没饲料加工资质却开展加工业务,交付的饲料有质量问题,和甲鱼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主要过错方。原告没查验被告资质有轻微过失,但不是甲鱼死亡的原因。律师还驳斥了被告“原告自带陈旧饲料、保管不当”的说法,证明原告提供的原料是用于鸡饲料加工,和甲鱼饲料无关,被告也没证据证明原告保管有过错。
庭审中,沈玉玮律师充分举证、严谨说理,反驳被告的抗辩理由,形成完整的法律论证体系。
江苏省连云港市XX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全面审查后,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没采信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被告无资质开展加工业务,交付的成果有质量问题,是主要过错方;原告有轻微过失,承担次要责任。最终,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原告承担30%责任。法院核定原告合理损失为XXXXX元,判决被告XX饲料经营部、S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XXXX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合计XXX元,被告负担XXXX元,原告仅负担XXX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开始,原告面临甲鱼大面积死亡,索赔超200万却被被告各种抗辩的困境。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承担70%责任,为原告追回近百万损失。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专业梳理证据,合理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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