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化名,19XX年出生,爱尔兰国籍)与被告赵XX(化名,19XX年出生)是继母子关系。刘XX和赵XX的父亲赵X(化名)在1988年2月登记结婚,赵XX是赵X和前妻所生之子,与刘XX形成了继母子关系。2001年,赵X购置了位于北京市XX区中关村南XX某小区的一套房屋,登记在赵X名下,这房子是刘XX和赵X的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8月,赵X去世且未留遗嘱。刘XX觉得这房子是她和赵X的夫妻共同财产,赵X去世后,她有继承权,就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涉案房屋归她所有,然后给赵XX相应的房屋折价款。赵XX则认为自己作为赵X之子,也是法定继承人,不同意房屋归刘XX,主张双方共有。
赵XX接到起诉书时,心里特别焦虑,整夜都睡不着觉,毕竟这房子对他来说意义重大。
李同红律师接受赵XX委托后,就开始了一系列工作。他先是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梳理,明确了案件的核心争议。一是涉案房屋的遗产份额怎么确定,二是分割遗产时各继承人的份额比例该怎么定。
接着,李律师确定了遗产范围。因为涉案房屋是赵X和刘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X去世后,他个人所有的一半财产份额转化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依法分割,刘XX和赵XX都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然后,李律师协助赵XX收集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赵X生前和赵XX共同生活,赵XX对赵X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像日常照料、医疗陪护以及身后丧葬事宜的料理。同时发现刘XX自2000年起长期居住在爱尔兰,和赵X长期分居,也没有经济联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李律师就据此向法院主张,赵XX在分割赵X遗产时应当获得较大份额。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认定该房屋价值为1216万余元。庭审中,双方围绕赡养义务认定、遗产份额比例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辩论。
最后,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关于“赵XX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位于北京市XX区中关村南XX某小区某号楼某号的房屋归被告赵XX所有;赵X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刘XX房屋折价款728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赵XX原本特别担心会失去房子,没想到最后不仅保住了房子,还获得了大部分遗产份额。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赢,靠的就是李律师对证据的充分收集和对法律规则的准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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