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民商事纠纷案件时,会碰到不少难题。本案中,张卫军律师在执业过程里,就遇到了一棘手官司。原告段先生于2021年12月和深圳某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协议》,花76000元买了两台新能源汽车。他支付全款后,把车转卖给别人。可到了2023年12月,车辆因公司未清偿贷款被抵押权人扣走,段先生要给下游买家赔偿。当他准备起诉该公司时,却发现公司已于2025年2月注销了。于是,段先生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股东赵先生、孙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接受委托后,张卫军律师意识到,公司注销,法人主体资格终止,若继续告公司,会面临“无责任主体可诉”的问题。于是,他迅速调整策略,将目标转向股东个人。律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调取公司工商内档,发现股东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出资期限长且均未实缴出资;二是公司违法减资未通知债权人;三是清算组负责人未书面通知原告公司解散事宜,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律师援引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面对被告孙先生代理律师的抗辩,张律师紧扣核心证据进行驳斥,获得法庭采信。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该公司存在直接买卖合同关系,因车辆问题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解除合同。公司已注销,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也未通知债权人,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合各方面情况,法院判决被告赵先生、孙先生赔偿原告购车损失5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还需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而原告最初的购车款是76000元,相比之下,挽回了大部分损失。
结合【惠州惠阳】办案经验,在处理类似的公司债务纠纷案件时,从证据角度来看,调取公司工商内档资料非常关键,能从中发现股东出资、减资、清算等方面的问题,为案件提供有力证据。同时,要紧扣合同签约主体、款项支付等核心证据,应对对方的抗辩。另外,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做好公告送达等程序性工作,确保案件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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